南通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晟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91民初1336号
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光机电园邻里中心1111室。
法定代表人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晟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江海路南、通旺路东。
法定代表人卢儒,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南通开发区特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