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1293号
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光机电园邻里中心1112室。
法定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超市竹行加盟店,住所地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振兴东路*号*栋*楼。
经营者:朱速某,经理。
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超市竹行加盟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南通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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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李佼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