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287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2民初287号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溢景园****)。
法定代表人:张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莲花**区56v>
法定代表人:姜希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明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3197.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莲花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了施工内容,产生了增项。2018年8月6日,原、被告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合格”。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华强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原、被告对审核报告予以确认。现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但被告尚有163197.75元工程款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施工情况属实,目前装饰工程已竣工,工程造价以华强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为准,截止开庭之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90561.83元,剩余工程款未付,是因原告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莲花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6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华强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953759.58元,双方予以确认。现工程已过两年质保期,尚有163197.75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发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定工程造价953759.58元,原、被告双方予以确认,本院对工程造价予以确认。另,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90561.83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长征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3197.7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782元,由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林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