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11号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原二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耿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晓,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阳市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乡车站南路唐湾**。
法定代表人:程要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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