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22财保165号
申请人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童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221.7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221.7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21.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221.7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221.7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21.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科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