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2行初173号
原告:欧阳冬根,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欧阳本和,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系原告欧阳冬根之子。
被告:耒阳市教育局。住所地:耒阳市西湖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耒阳市仁义镇中心学校。住所地:耒阳市仁义乡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湖南洋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鑫秋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才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冬根与被告耒阳市教育局、第三人耒阳市仁义镇中心学校、第三人湖南洋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行为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欧阳冬根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冬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冬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冬根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雷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惠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