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20)赣71行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交通路友信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L3BQ2A。
法定代表人桂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00014639040E。
负责人段建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平,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美凤,江西美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胡样成,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代理人许春林,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春,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胡样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0)赣7101行初6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样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样成均同意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鹰人社伤认字[2019]第1-2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
二、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胡样成人民币190000元,其中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至胡样成,余款9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至胡样成。若晨晨公司逾期支付款项将另行支付20000元违约金,胡样成可以就余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收款账户:62×××16,开户名:胡样成,开户行:中国银行鹰潭市江铜支行;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胡样成向贵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劳动仲裁申请。胡样成同意并承诺不再就工伤事宜向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或诉求;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晨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宇平
审 判 员 刘 巍
审 判 员 柳雨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安
书 记 员 刘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