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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民初1272号
原告:九江志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五里佳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81641542B。
法定代表人:朱必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善舜,公司员工,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新安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5NFGX5X。
法定代表人:熊冬波,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志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志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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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志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九江志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卫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