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民初896号 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城县。 被申请人: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建设路中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465DP73 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中保全人民币88893.92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奇融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支付宝账户存款、微信账户存款共计88893.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自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采取转移、买卖、损毁、隐匿、处分、设置抵押等行为。 案件申请费909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