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3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春,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李石路11号。
原告***与被告岳阳霞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冬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岳华
书记员刘博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