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范坪村7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芙瑞国际B塔1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民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货款853789元事实的证据为双方的《承诺书》及《欠条》,但是这二份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欠
付货款承诺书》有重大瑕疵,认定双方之间欠付货款,应依据供货方供货证据及收货方收货的证据,或者双方都认可的其他证据(如发票)来确定是否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和发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长民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发公司对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关系事实并无异议。双方进行了对账,长民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和发公司出具了《付欠货款承诺书》,确认了长民公司拖欠和发公司货款853789元的事实,并承诺2017年9月底付清。双方诉至法院后,长民公司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有异议,经一审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承诺书上印文鉴定出具了甘政司2018(文书)鉴字第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付欠货款承诺书》落款处的印文与两份《产品购销合同》落款处印文均是长民公司同一枚印章盖印。一、二审法院认为长民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承诺书》上其公司的公章系被他人控制且并非其授权情形下所为,亦无证据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虽然承诺书上长民公司公章所盖位置存在瑕疵,根据2014年7月8日长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上的欠款金额50万元,再加双方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对账后长民公司拖欠和发公司的货款金额379787元,长民公司合计欠款金额879787元,与《承诺书》上双方的对账金额853789元仅差额25998元。和发公司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长民公司拖欠货款853789元的事实,故一、二法院对和发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长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