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4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芙瑞国际B塔1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范平村7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与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甘01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37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9%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69元由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和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38279.6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3827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