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23民初1513号
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某,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志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达哇桑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