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7)甘7101行初458号
2017年8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状,请求判令:1、确认起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起诉人甘肃长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固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陈坪街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六条无效。2、被起诉人返还拆迁补偿款60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系兰州市西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并授权其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为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等工作。其行为性质为代表政府部门与相关行政相对人订立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法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法人"不包括"行政机关法人及其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的组织",亦即本案起诉人不适为行政诉讼原告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崔振鑫 审 判 员 仲开俊 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
书 记 员 张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