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7执54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3民终1356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10102.83元;支付土建工程款600678.54元;支付鉴定费1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146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浙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本院已经从被执行人浙商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划拨190626元,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上述账户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7日止,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356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