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镇民一初字第283号
原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福润禽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福润禽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