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1012号
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宝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邻君,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安耐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骆大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