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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三层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54744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东风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285662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665874.6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520元、申请执行费90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号牌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号、×××号牌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出,被执行人逾期未交;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两处不动产,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并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