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442号之一
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计2592.5元,保全费1850元,均由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