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194号
原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
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8号院B号楼二层203A室。
法定代表人:邢晶。
原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