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2067号
申请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82989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298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华
书记员 柳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