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468号
原告:北京一夜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
法定代表人:陈静怡。
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邢晶。
原告北京一夜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夜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夜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夜光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