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5839号
原告:北京亚加广告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甲1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8号院B号楼二层203A室。
法定代表人:刑晶。
原告北京亚加广告传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光新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亚加广告传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加广告传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亚加广告传煤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