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494号
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大程创新创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颖,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大程创新创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亨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陕0104执保3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2021)陕0104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续保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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