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763号
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尔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乔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碗平,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本院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
书 记 员 史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