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保542号
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玉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亚亨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号余额为1144.32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申请人陕西天音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2018)陕0104执保542号保全案件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52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