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0133号
原告:广州市景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B4H0P。
法定代表人:李成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豪,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僖,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芒果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西山村工业大道**************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722934C。
法定代表人:刘龙飞。
被告:广东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誉山国际融景一路****0101076516548F。
法定代表人:刘福金。
原告广州市景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芒果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广东广实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州市景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景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曾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