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2民终3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原审被告:广东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实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其直接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75.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收到该通知书,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至今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