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3民初77号
原告:***,男,1961年2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甘肃省永靖县,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麻海军,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生福,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
被告:泽库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泽库县泽曲镇幸福路中心完小南侧约70米。
法定代表人:马英军,该局局长。
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地址: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幢4单元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夏繁,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麻海军与被告泽库县水利局、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麻海军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8.42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仁青卓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银 吉 加
书 记 员 马 丽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