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6民初2113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贸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幢4单元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87241P。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金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