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民初50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三路99号1幢4**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8724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