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121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三路99号1幢4**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诉被告中恒永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群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