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3337号
原告:***,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