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72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3F-M6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170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