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874号 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86号1号楼3**101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青岛市市北区**路*201户(现更名为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01户)房屋。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01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