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982号 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86号1号楼3**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686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现更名为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并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