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03财保297号 申请人:山东荣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07695263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二路162号(海科研发中心二期)6号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TTB7014。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荣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第六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荣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第六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951.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荣势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墨第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6,951.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耿 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