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828号
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寀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洪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凌,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花园****。
法定代表人:骆光新。
被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炜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天天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