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3民初1364号
原告:***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玉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希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冰,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0000元;2.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单号为2103731021978202008217056712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该票据的出票人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该票据系济南汇冶经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银行拒付。2021年10月,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为要求***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至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2月29日,***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丰建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0000元,***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向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汇票款200000元。
二、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不再办理退费事宜。
三、若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上述任意一项给付义务,***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均由***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