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玉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希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孙光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709.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709.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94元,由申请人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