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180号
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玉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希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普。
被申请人:济南汇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广军。
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汇冶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汇冶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方年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武椿洋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