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运城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1077号 申请人:济南运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高新万达广场8号地块南区商业中心3号楼14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鼎瑞泰沣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力诺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运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鼎瑞泰沣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申请人济南运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燕郊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1013********)52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八路支行的存款(账户:16021109190********)52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行济南阳光新路支行的存款(账户:866117441014********)21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济***支行的存款(账户:8121002********)52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瑞泰沣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2117********)52万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鼎瑞泰沣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在***行济***支行的存款(账户:866117591014********)5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