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6民初615号
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