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615号 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