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81号
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焦玉鸽
被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忠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7元,由原告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红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鹏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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