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3513300。
代表人:于胜勇,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1794091R。
法定代表人:蒋立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城潍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35326546G。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蒋立华,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蒋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月5日、2月23日、3月2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27116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得到清偿。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502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