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329号

原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1794091R。

法定代表人:蒋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玉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琦,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群英,女,现住广饶县,系***之妻。

原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