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329号
原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1794091R。
法定代表人:蒋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玉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琦,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群英,女,现住广饶县,系***之妻。
原告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中创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