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20303号
原告:***,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光明路66号1幢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444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