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21014号
原告毛有兴,男,1958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光明路66号1幢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44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兴与被告重庆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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