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4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东路2号院世纪金苑综合楼3-901。法定代表人:邢灿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安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来、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张海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青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3民终4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东路2号院世纪金苑综合楼3-901。法定代表人:邢灿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安云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来、河南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张海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青